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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行为处理的若干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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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0-07-18 21:26:59浏览次数:186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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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违纪行为的处分 1、处分的种类: (1)警告 (2)严重警告 (3)记过 (4)留校察看(期限为一年) (5)开除学籍。 2、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,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 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、组织非法集会和旅行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3、触犯国家法律,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: (1) 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被司法部门判处徒刑的,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。 (2) 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(属过失犯罪)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 (3)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性 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(4)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 (5) 触犯国家法律,但情节轻微,被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法律 责任的,仍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。 4、违反学院规定,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5、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。 6、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的,按下列规定处理,情 节严重,触犯国家刑法的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 (1) 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多次盗窃、 入室盗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,影响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(2)价值500元以上,不足1000元的,给予记过处分;多次盗窃、入室盗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,影响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 (3)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 (4)价值不足200元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 (5)为作案者放哨、窝赃、销赃、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, 以共犯论,按其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给予相应处理。 (6) 偷窃、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;撕毁、剪裁学院图书、资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7、对损坏公共财物者的处罚 有意损坏学校公共实施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并照价赔偿。 8、对酗酒滋事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提供伪证及凶器的处罚 (1) 预谋策划打架,挑起事端,虽未动手,造成后果者,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;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靳令退学处分;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(2) 互殴对方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: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靳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事扩大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;持械打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3) 提供伪证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当事者犯此款 加重一级处罚。 (4)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 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(5) 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打架事件者,视情节、影响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用恶劣手段威胁对方者加重处罚;事后报复打人者加重处罚。 (6) 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着,须负担受害者的医疗、营养费用 及其它经济损失。 (7) 酗酒滋事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8) 聚众赌博、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记过处 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 9、对违反学院品行、道德管理要求的处罚 (1) 在校内公共场所非法同居或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。 (2) 以张贴物或其他方式侮辱、诽谤他人,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。 (3) 调戏、侮辱妇女,有流氓滋扰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,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。 (4) 观看、传播、贩卖、复制淫秽、反动影像制品、书刊、 照片,书写淫秽文字或图画者,给予记过、开除学籍处分。 (5) 参与其它违法活动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10、 对涂改、伪造、冒领、重领、转借证件者的处罚 (1) 私自涂改,伪造证件、证明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 (2) 转借、冒领、重领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 的给予记过处分。 (3) 涂改、伪造、冒领、重领、转借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 由当事人自负。 11、 对违反学院管理规定,危害公共安全,影响学院正常秩 序者的处罚 (1) 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,在建筑物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 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 (2) 违反学生宿舍、课堂、食堂、图书馆、电教室、运动场 等有关管理规定,影响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(3) 酿成重大事故,给国家、集体及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者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4) 不守纪律,肆意滋事、起哄,扰乱校内公共秩序,危害 公共安全,阻碍国家和校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 (5)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,使用违禁电器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。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6) 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(7) 对组织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合法社团在活动 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,给组织者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12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 重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 (1) 进入教室、图书馆或公共集会场所时穿拖鞋、背心、运 动短裤,不听劝阻。 (2) 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。 (3) 夜间无故迟归或不归宿舍者。 (4) 在教室、宿舍及公共场所吵闹、喧哗、影响工作秩序或 他人休息。 13、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,参照有关条款给予 相应处分。 二、处分的适用原则 1、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,可按期解除察 看;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;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2、临毕业不足半年的学生,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按开除学籍处 理。 3、对如实坦白违纪事实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从轻或免 于处分。 4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当酌情加重处罚: (1) 隐瞒违纪事实、态度恶劣的; (2) 屡次违纪、曾受过处分的; (3) 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。 5、受校纪处分者取消特别奖励和评定奖学金资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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