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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行为处理的若干规定
发布时间:2010-07-18 21:26:59浏览次数:1759
 

一、         违纪行为的处分
1、处分的种类:
(1)警告
(2)严重警告
(3)记过
(4)留校察看(期限为一年)
(5)开除学籍。
2、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,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
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、组织非法集会和旅行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3、触犯国家法律,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:
(1)    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被司法部门判处徒刑的,给予开
除学籍处分。
(2)    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(属过失犯罪)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3)   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性
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4)   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5)    触犯国家法律,但情节轻微,被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法律
责任的,仍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。
4、违反学院规定,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
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5、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开除
学籍处分。
6、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的,按下列规定处理,情
节严重,触犯国家刑法的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1)    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多次盗窃、
入室盗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,影响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(2)价值500元以上,不足1000元的,给予记过处分;多次盗窃、入室盗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,影响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3)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  (4)价值不足200元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 (5)为作案者放哨、窝赃、销赃、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,
以共犯论,按其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给予相应处理。
(6)    偷窃、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
分;撕毁、剪裁学院图书、资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7、对损坏公共财物者的处罚
有意损坏学校公共实施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并照价赔偿。
8、对酗酒滋事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提供伪证及凶器的处罚
(1)    预谋策划打架,挑起事端,虽未动手,造成后果者,给
予严重警告处分;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靳令退学处分;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2)    互殴对方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: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
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靳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事扩大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;持械打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3)    提供伪证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当事者犯此款
加重一级处罚。
(4)   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
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5)    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打架事件者,视情节、影响给
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用恶劣手段威胁对方者加重处罚;事后报复打人者加重处罚。
(6)    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着,须负担受害者的医疗、营养费用
及其它经济损失。
(7)    酗酒滋事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8)    聚众赌博、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记过处
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9、对违反学院品行、道德管理要求的处罚
(1)    在校内公共场所非法同居或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
处分。
(2)    以张贴物或其他方式侮辱、诽谤他人,给予记过以上处
分。
(3)    调戏、侮辱妇女,有流氓滋扰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
分,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。
(4)    观看、传播、贩卖、复制淫秽、反动影像制品、书刊、
照片,书写淫秽文字或图画者,给予记过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(5)    参与其它违法活动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10、          对涂改、伪造、冒领、重领、转借证件者的处罚
(1)    私自涂改,伪造证件、证明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2)    转借、冒领、重领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
的给予记过处分。
(3)    涂改、伪造、冒领、重领、转借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
由当事人自负。
11、          对违反学院管理规定,危害公共安全,影响学院正常秩
序者的处罚
(1)    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,在建筑物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
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(2)    违反学生宿舍、课堂、食堂、图书馆、电教室、运动场
等有关管理规定,影响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3)    酿成重大事故,给国家、集体及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者给
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4)    不守纪律,肆意滋事、起哄,扰乱校内公共秩序,危害
公共安全,阻碍国家和校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5)   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,使用违禁电器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
分。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6)    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
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7)    对组织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合法社团在活动
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,给组织者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12、         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
重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(1)    进入教室、图书馆或公共集会场所时穿拖鞋、背心、运
动短裤,不听劝阻。
(2)    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。
(3)    夜间无故迟归或不归宿舍者。
(4)    在教室、宿舍及公共场所吵闹、喧哗、影响工作秩序或
他人休息。
13、         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,参照有关条款给予
相应处分。
二、处分的适用原则
1、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,可按期解除察
看;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;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2、临毕业不足半年的学生,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按开除学籍处
理。
3、对如实坦白违纪事实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从轻或免
于处分。
4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当酌情加重处罚:
(1)    隐瞒违纪事实、态度恶劣的;
(2)    屡次违纪、曾受过处分的;
(3)    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。
5、受校纪处分者取消特别奖励和评定奖学金资格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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